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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調解及信用監督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落實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精神,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 《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等政策法規,規范信用調解及信用監督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接受社會公眾投訴與舉報,開展信用調解、信用監督、失信認定、失信約束、信用修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用調解與信用監督服務堅持誠實信用、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信用監督服務是指本會接受社會公眾投訴舉報后,依據相關政策法規、生效法律文書、信用承諾以及證據材料,對信用主體的行為進行甄別、督促、認定、 記錄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第五條 本辦法信用調解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指具有調解職能的機構針對金融、物業、供暖、公共停車等領域存在的信用糾紛類案件展開的調解; 另一方面指將信用承諾、信用監督和失信約束等信用模式引入調解全流程的調解方式。
第六條 本辦法中失信約束是指本會聯合政府部門、征信機構、社會組織、金融機構等以公開為形式,以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針對失信主體施加的懲戒措施。
第七條 本辦法中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后,按照規定程序獲準刪除失信記錄、重建信用的過程。
第二章 信用調解
第八條 調解員受理信用糾紛類案件,應首先深入熟悉案情,在征得案件當事人自愿同意后,組織開展信用調解。
第九條 為提高調解質效,確保實質性化解糾紛,調解員應積極開展誠信宣傳,與各方當事人宣講信用調解的重要性、目的以及不誠信參加調解可能承擔的后果。
第十條 調解員指導當事人在調解前簽訂信用承諾書,明確誠信參加調解,自動履行調解協議,并接受信用監督。
第十一條 調解完成并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調解員應將《信用承諾書》《調解協議》等文書及證據材料上傳到《人民信用監督解紛系統》存證。
第三章 信用監督
第十二條 信用監督服務的受理范圍:
(一)拖欠、逃避金融債務的行為;
(二)拖欠、逃避物業費、供暖費的行為;
(三)拖欠、逃避公共停車費的行為;
(四)拖欠、逃避通信費的行為;
(五)在求職過程中采用欺詐手段騙取薪資的行為;
(六)嚴重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
(七)違反信用承諾的行為;
(八)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行為;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
第十三條 信用監督過程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接受新的履約安排的,信用監督員應協調各方達成新的法律文書,并監督法律文書的執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同意無意協商或無法達成協商結果的,信用監督員根據失信行為認定標準開展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在信用監督員監督下,案件各方權利義務得到徹底履行的案件,信用監督服務結束。 信用主體未完全履行義務且符合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的,信用監督員應作出失信認定并將信息錄入失信主體數據庫。
第四章 失信認定
本辦法由北京市社會公信建設促進會負責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行為主體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失信人:
(一)明確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的;
(二)以不正當理由拖延履行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
(三)故意失聯逃避履行調解協議的;
(四)惡意逃避債務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
(六)違反信用承諾的;
(七)案情簡單、事實清晰的金融、物業、供暖、公共停車等信用糾紛案件當事人經督促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八)惡意就職騙取薪資被發現后,經勸告仍拒絕糾正的;
(九)嚴重違反公共道德,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違約、欺詐行為,經勸告仍拒絕糾正的。
第十六條 信用監督工作人員將失信行為及行為主體信息錄入本會失信信息數據庫。
第五章 失信約束
第十七條 在保證數據安全和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本會將失信信息與各級政府、征信機構、人民數據、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品信信息查詢系統”等進行共享。
第十八條 本會與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共同建立失信約束機制,推動政府部門在公務員招聘、公務員晉升、榮譽獎勵、補貼申報等領域使用信用主體信息,鼓勵金融機構在信用卡審批、信貸審批、貸后管理等領域使用信用主體信息, 鼓勵企事業單位在人員聘用、員工職位晉升、業務合作等方面使用信用主體信息,鼓勵個人在民間借貸、商業貿易、朋友交往等領域使用信用主體信息。
第十九條 鼓勵擴大信用信息的應用場景及領域,通過失信數據的廣泛應用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形成失信約束機制,倒逼失信人糾正失信行為。
第六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 信用主體對失信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本會提出異議申訴,經核查確認信息確有錯誤的,本會及時將信息進行更正或刪除。
第二十一條 失信主體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后,可通過調解員、信用監督工作人員或直接聯系本會信用修復工作人員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信用修復須提交已糾正失信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信用修復承諾書》以及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本會對信用修復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與其他相關方核實,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應在1個月內將信用修復申請人失信信息從系統中刪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社會公信建設促進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基礎,遵循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以“自愿、 公平、公正和公信”為原則,動員組織廣大法律和信用領域專家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傳播法律和誠信理念,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調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 間的信用糾紛,提供疑難復雜案件專家咨詢論證,協助法院商事、民事案件調解。
首批調解員若干(其中,常職人員4人),調解員由退休法官、離職法官、知名專家、高校學者、資深律師和行業專家組成。
通過信用監督促成調解,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經本中心調解成功的案件,要求當事人簽署《信用監督承諾書》, 由北京市社會公信建設促進會進行信用監督,倒逼當事人及時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
北京市社會公信建設促進會
調解案件收費標準
2021年3月1日北京市社會公信建設促進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北京市社會公信建設促進會調解案件收費標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總則
為深入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及 《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系列政策文件精神,本會嚴格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與《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發改價格〔2006〕611號)相關標準,根據自負盈虧、良性發展原則,結合案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支出情況與當事人的支付能力,制定本辦法。
二、調解費用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其他爭議解決機構委派或委托的案件或本會自收案件,調解成功后,本會將收取案件調解費。其中,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的案件,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司法確認成功的,按以下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調解費,其余法院委派或委托案件,不收取任何費用,人民法院相關標準與以下標準不一致的,以人民法院標準為準。
(一)有明確爭議金額,案件標的額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按照現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減半收取,案件標的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 按照現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的25%收??;案件調解費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二)無明確爭議金額,可視情況協商收取調解費用。
(三)根據實際情況與商事主體就提供特定類型以及群體性案件開展的調解,根據協議約定收取案件調解費。
(四)對于確有特殊困難的當事人,經審核批準,可以實行無償法律援助,免除調解相關費用。
三、其他費用
在調解程序進行中,如因調解工作需要,聘請行業專家、外語翻譯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四、附則
本辦法由北京市社會公信建設促進會負責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包括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和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在最長公示期內是禁止修復的。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是指對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除認定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簡易程序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均為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通知》明確了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范圍,主要是指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行政處罰信息。
主要包括:一是因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因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常秩序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裁判或者決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構成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信息。三是經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通知》明確了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范圍,主要包括:
一,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
信用修復是在失信主體徹底糾正失信行為,并履行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誠信教育主動做出守信承諾按規定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具體指失信主體確認已完成整改、履行完處罰規定義務后,且達到《通知》規定的最短公示期后,方可按照程序進行信用修復申請。
不可以,需達到最短公示期后方可進行信用修復。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按照最長公示期三年公示,且期間不能進行修復。
需要。雖然最長公示期屆滿后,信用網站將撤下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對外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行政處罰信息一直記錄在案,且顯示未整改修復,只是未展示出來。失信主體在參與招投標、申請貸款時仍會受影響。
不是。信用修復有線上線下兩種渠道,只要達到信用修復申請的條件,且材料準備齊全無誤,可以選擇線上辦理,也可以到現場辦理,兩種方式修復效果一樣。
不用。只需準備相關材料,進行線上修復,相關人員不用親自到場。
有區別。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需準備相關材料,通過信用網站申請提交或通過行政處罰機關現場提交,提交審核通過后,將撤銷相關行政處罰公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除參照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流程外,還需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
失信主體可通過兩種方式參加信用修復培訓:一是,參加公益性培訓班,是由全國各級政府部門舉辦的公益性信用修復專題培訓班。二是,參加由“信用修復培訓機構名單”內的第三方信用修復培訓機構舉辦的信用修復培訓班。
可通過兩種方式獲取信用報告:一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各省級信用門戶網站下載“公共信用信息概況”(信用報告);二是,由“信用報告服務機構名單”內相關機構出具的第三方信用報告。
自申請資料提交成功之日起,信用網站10個工作日內將完成信用修復審核。